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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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蘇竹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開國際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