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撤銷抵押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蔡玉琳 被告 許德 和
陳黛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撤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1,000元(原告主張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221號土地經鑑定之拍賣底價分別為1,550,000元、1,991,000元,計算式:1,550,000+1,991,000=3,541,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