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陳招財 被告 陳武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武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400元【註:系爭202-16、202-28地號土地,民國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3,800元/平方公尺,被告占有使用202-16地號部分面積32平方公尺(瓦鐵皮磚造房屋包含鐵皮圍牆)及202-28地號部分面積86平方公尺(瓦鐵皮磚造房屋),合計118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8,400元(118平方公尺3,800元=44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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