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55號原告 陳鼎宏 (即 陳文智 之承受訴訟人)
陳宇珊 (即陳文智之承受訴訟人) 陳意梅 (即陳文智之承受訴訟人) 陳維宏 (即陳文智之承受訴訟人) 陳楊秀琴 (即陳文智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 律師被告 陳麗玲
陳威達 陳玫伶 陳怡芬 陳昀綺 陳桂誼 陳文德 陳彩桂 陳文華 陳文富陳彩碧陳彩蓮楊敏卿 陳源 陳雪萍 陳玄銘 陳玄政潘美智 陳文盛 鄭玉英 江川文篤川文誠 南彩英子 陳寬博 陳寬裕 陳寬仁 黃明照 黃明正 黃明達 羅黃明櫻 陳文聰王雪慧 陳美瑛 陳韻郁 陳麗郁 陳玄龍 陳玄璋 陳玄寅 陳嘉翠 陳正晃 陳安麒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伍治華 被告 陳俊銘
陳英明 (CHENYINGMING)南美都里(MINAMIMIDORI) 福山麗秀 (FUKUYAMAREISHU) 陳悅秀 (CHENYUEHHSIU) 陳彩玉 陳維恭 黃慧玲 陳英凱 簡陳美 滝西安典 (TAKINISHIYASUNORI) 滝西安隆 (TAKINISHIYASUTAKA) 滝西美香 (TAKINISHIMIKA) 陳惠玲 陳欽章 陳欽卿 陳錦娟 陳林慧嬪 (即 陳維讓 之承受訴訟人) 陳珮華 (即陳維讓之承受訴訟人) 陳珮真 (即陳維讓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堯 陳釗祈 陳安祈 東山文豊 (TOYAMAFUMITOYO) 陳戴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承辦法官葉晨暘雖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彭怡蓁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彭怡蓁獨任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呂綺珍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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