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家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黃忠義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美雪 被上訴人 黃秀美
謝美玉 黃忠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二八行、第三頁第二行、第十一頁第二九行中關於「證人 黃茂榮 」、「證人 黃榮源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證人 黃茂源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陳世博法官陳映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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