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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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簡添旺
簡朝熙 簡朝堂 尤玉双 簡錦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陳俊瑋 律師被告 魏丁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供擔保之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05,082,608元與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000,000元,比較其價額高低後,以該抵押權所擔保最高限額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未據原告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