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本件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 楊孟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萬7,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