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1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黃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102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6月26日下午2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3日
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復未聲請移轉管轄,
揆諸前揭法文,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4,560元
,及其中308,662元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嗣於102年6月26日當庭減縮其聲
明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核符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0年3月1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且應依
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
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102年1月
2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308,662元、利息4,920
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
錄一覽表、利率變動登記查詢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
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
合計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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