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秩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雄秩易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受處份人 潘彥瑎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雄
秩第75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彥瑎易處拘留 伍日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
院以101年度雄秩第75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
0元確定,惟受處分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為此,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
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
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雄秩第75號裁定裁處罰鍰6,00
0元,並於102年1月29日確定,而受處分人經合法通知,
未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業據聲請機關
提出執行通知單暨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01年度雄秩第75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法
文,本件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本件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總額為6,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
計算,應易以拘留期間超過法定5日上限【計算式:6000/9
00=6大於5】,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每日罰
鍰1,200元,易處拘留5日【計算式:6000/1200=5】。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