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茂庭
被 告 周敬翔
被 告 邱俊維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
度偵字第1617號、第7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傅茂庭、周敬翔、邱俊維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
致生危害於安全,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公然侮辱人,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309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