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775號
原   告  王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林師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訴之聲明未具體明確
,且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8日已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同時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而上開裁定已於
同年4月1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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