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13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振國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周品樺 間請求返還租金等
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佰壹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
,然被告即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