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債務人 黃睿永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並具體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但勿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洪甄憶附件:
1、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①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②提出債務人名下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號、建號
全部,即須含所有共有人),並說明債務人名下房地之共有人數、姓名?使用狀況?現由何人居住?是否受有租金收入或其他形式對價?目前名下房地之市場價值?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③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汽車之行照影本,並說明該
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有何使用汽車之原因及必要性?及其市場現值為何?④提出自民國(下同)99年7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內頁
影本,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等相關資料。⑤說明債務人投入證券市場之資金總額,資金來源,並按時
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9年7月起迄今,因投資股票而盈虧之金額明細。
⑥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⑦說明債務人目前有無工作?特約領隊之雇主姓名?將來是
否仍會有帶團收入?平均每月收入狀況?⑧說明債務人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
及金額?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
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
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⑩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
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1年1月起迄今之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⑪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所有子女之100年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⑫提出債務人配偶 楊秋芳 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101年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其實際收入狀況,工作內容,及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⑬提出債務人母親 黃陳雲妹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說明其目前實際居住地址?有無工作?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
⑭說明債務人母親黃陳雲妹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
人數、姓名?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母親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⑮提出債務人平均每月繳納地價稅、房屋稅及保險費新臺幣2,000元之證明單據。
2、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99年7月16日至
101年7月15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