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小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1年度苗小字第88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告 顧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