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141號上訴人即被告 丁志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4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1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採證違法、判決不公、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而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892號判決、97年台上字第3267號判決意旨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丁志男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理由狀略以:被告傾倒廢棄物雖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然因被告立即為清除,因而未釀成任何之災害,雖被告之行為於法不容,然被告非有不赦之惡,原判決判決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判決過重,顯有情輕法重之疏誤,為此,請求撤銷原審不當之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惟查,原審判決已於理由欄中就被告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之理由,係審酌被告為圖小利,竟不顧傾倒處附近居民之環境清潔及交通安全,將廢棄物隨意傾倒,且被告自陳為雲林縣臺西鄉民,當知雲林縣多屬農村生活型態,居住空間不若大城市密集,許多空地未經開發,致使其他外縣市之不法份子有機可趁,將廢棄物自他縣市運送至雲林縣空地傾倒,已嚴重影響本地居民之居住及生活品質(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587號卷第1頁及第2頁之剪報資料),且不無造成雲林縣成為全國之垃圾場之不良觀感,被告未盡共同維護環境之責,竟仍繼續加害鄉親,其犯罪之目的及動機實不足可取。惟審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規定,固未限縮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自然人亦在處罰之列(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630號判決),然自然人違犯本法之規定,其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相較於公、民營機構,顯然較為輕微;又念及被告為家庭之經濟支柱,需扶養配偶、2名未成年之子女及母親,負擔沉重、被告僅國中畢業之學歷,智識程度不高、於傾倒後已與京通公司將廢棄物清除、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罪,並表示悔改之意,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予以明白論述。經核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從形式審查,並未違反法令,或悖離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以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只泛指其已坦承犯行並清除傾倒之廢棄物,未實際釀成公共危險,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要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從而,被告之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之規定,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吳森豐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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