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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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七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永玉法官詹秀錦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