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08號原告 陳意武 (即 陳盛日 之繼承人)兼訴訟代理人 陳美娘 (即陳盛日之繼承人)原告 陳正雄 (即陳盛日之繼承人)
陳宇峰 (即陳盛日之繼承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 律師
林耀泉 律師被告 葉正慶 (原姓名: 葉正土 )
高媖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複代理人 蕭俊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