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29號原告 何純
洪偉哲 周雪菁 魏森標 許金蓮 兼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玲
伍婷婷 被告 黃地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15日寄存送達於兼原告訴訟代理人宋玲、伍婷婷,經兼原告訴訟代理人宋玲於107年5月16日領取,兼原告訴訟代理人伍婷婷於107年5月18日領取,各於107年5月16日、00
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3頁、第155頁、第159頁、第16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3頁至第18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宜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