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81號上訴人 江德群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8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364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何嘉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