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國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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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國小字第4號
原 告 游定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