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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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蔡政達
相 對 人  朱雅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雖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3日以前案
105年度重簡字1854號事件審理中於105年12月27日成立之和
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請求繼續審判(本院106年度重簡
字第1965號),惟因已逾法定30日之不變期間,且聲請人即
原告亦未舉證以證明:系爭和解有實體法上及訴訟法上之無
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經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以顯無理由駁
回其訴訟在案,有判決附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停止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9187號強制執行程序,非有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王敏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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