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764號
聲 請 人  周德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寶珠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實施查封
後,債務人就查封不動產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
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此為強制執行法第
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所明定。乃查封係執行法院剝奪債務
人對其特定財產之處分權,改由國家取得處分權之執行行為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對該特定財產即喪失處分權能。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曾寶珠應就坐落新北市○
○區○○段○○○○○號土地及其上401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聲請人等語。惟系爭不動產業
經第三人 李玉鳳 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
0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並於108年12月6日經新北市板橋
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系爭不動產
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從而,揆諸前開規定,相對人曾
寶珠就系爭不動產處分權受有限制,自無從為調解。是應認
本件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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