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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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葉其億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 鄭綉陵 債務人洪 儷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洪儷樺 於民國94年9月16日以其所有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46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04年1月9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鄭綉陵,亦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於94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2,880,000元,詎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422,85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下埤││1297-21│││78.30│全部││├──┼───┼────┼──┼───┼─────┼────┼──┼──────┼───────┼────┤│002│嘉義市││下埤││1297-3│││7.68│43分之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屋│││││││積││備考││││││材料及││││頂│││││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77│嘉義市賢│嘉義市│三層、鋼│44.8│44.8│26.3│14.0││││13│陽台、│20│平│全部│││││達路501│下埤段│筋混凝土│2│2│7│4││││0.│雨遮│.1│方││││││巷36號│1297-21│造、住宅││││││││05││5│公│││││││地號│、梯間││││││││││、│尺││││││││││││││││││3.│││││││││││││││││││69││││└──┴──┴────┴────┴────┴──┴──┴──┴──┴──┴──┴──┴─┴───┴─┴─┴──┴──┘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