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晉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晉緯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晉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說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網路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案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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