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5月確定,於民國91年6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甲○○曾於90年間,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929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90年12月6日以90年度臺上字第7464號駁回上訴確定;復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48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1年10月28日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88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2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1年、5月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1月12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7月13日以法矯字第0999027618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1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8月15日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557號函及所附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準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