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鐘秀鈴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秀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保字第98001745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前開規定,於檢察官依法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出具現金
1萬元保證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被告釋放,於該案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99年度執字第5207號),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送達證書影本3紙、通知書影本1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等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等資料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