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長輝工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秀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
95年度雄簡字第690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負擔,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
事訴訟事件全卷審認無誤,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
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訴訟
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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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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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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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審裁判費│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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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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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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