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2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20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6月16日下午3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五個月內者,按
每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另外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
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
單明細查詢、電腦帳務明細查詢、授信明細查詢單、信用卡
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
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