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9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9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908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晴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 鄭思 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 鄭思姍 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及鄭思「姍」之姓名如有誤繕,請以書面一併更正。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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