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眐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二卷笫21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沈宗興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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