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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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繼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補字第48號聲明人 蔡楊金玉
蔡天雄 陳盈如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小芬 聲明人 豐子媛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紫雯 法定代理人 豐國強 聲明人黃蔡紫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 蔡新發 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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