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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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42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馮元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其中壹拾玖萬零叁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貳拾伍萬伍仟叁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