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三五三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九三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立磊 汽車事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壹拾叁萬貳仟壹佰│PA000二六七││││限公司 林泰生 │行││肆拾伍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