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及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24日│99年5月18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1年度撤緩毒││年度案號│字第491號│偵字第6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9號│101年度訴字第5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9日│101年9月17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419號│101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判決確│101年6月19日│101年10月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633號│236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