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亡字第16號聲請人 林火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林平和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林平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巷○○○弄○○○號)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林平和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弟即失蹤人林平和於民國79年5月1日失蹤,並經聲請人請求警方協尋,迄今尚未尋獲,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家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全文在中華日報(100年9月22日第B3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爰依法聲請本院為宣告失蹤人林平和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林平和於79年5月1日失蹤,迄今信訊全無,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家催字第26號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7個月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上開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0年度家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本院公告及中華日報等影本各1份為證,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參本院101年5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茲申報期間已於101年4月23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林平和死亡宣告之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再查失蹤人林平和於79年5月1日失蹤,計至86年5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