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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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0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嶸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丙○○
甲○○
乙○○
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三
十三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法定代
理人庚○○、丙○○、甲○○、乙○○、己○○之戶籍登記謄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