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51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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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李博豪
陳威明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2月19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玖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
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在二個
月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
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
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2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7 年2月29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