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四號
聲請人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三張,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何祖屏~F0~T48┌─────────────────────────────────────────────┐│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0│壹│壹仟││├─┼───────────────┼──────────────┼───┼────┼───┤│2│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一│壹│壹仟││├─┼───────────────┼──────────────┼───┼────┼───┤│3│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00000─六│壹│肆佰貳拾│││││││伍││└─┴───────────────┴──────────────┴───┴────┴───┘------------------------------------------------------------------------------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希於三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並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証券欲聲請除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即自登報後六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
三、請先核對附表內容,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