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耀宗上列被告因犯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9638號、第10035號、第10422號、第11502號、第11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耀宗業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死亡,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檢察署104年相字第127號相驗卷宗附有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出具指紋鑑定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血清證物鑑定書(被告及其子女之血緣關係鑑定)均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告劉耀宗業已死亡,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溫祖明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貞禎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