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589號
原   告  黃梵真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 律師
       林育丞 律師
       謝佳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臉書愛爾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臉書愛爾蘭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被告臉書愛爾蘭有限公司
所在地國家政府關於該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料,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住所
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等事項;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之被告記載「臉書愛爾蘭有限公司」
,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亦未提出被告臉書愛爾
蘭有限公司所在地國家政府關於該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
料,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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