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鴻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陳輝子 間因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22,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19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