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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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7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智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加祿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1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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