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易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濠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濠瑋於民國109年2月4日12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99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行人即告訴人 葉雪鏡 亦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而自99號前由東往西方向穿越道路,被告見狀煞避不及,其所騎乘機車之左前車輪因而撞及告訴人之左膝,並受有左側脛骨平台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葉雪鏡告訴被告楊濠瑋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9年10月13日與被告達成調解,並當庭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