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附民原告 劉信助
劉許秀蘭 (即劉信助之母) 劉得勝 (即劉信助之子) 劉妤珮 (即劉信助之女)附民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雪貞 (即劉信助之妻)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劉力綝 律師 陳伶嘉 律師附民被告 蕭景瀧 附民被告久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6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錢衍蓁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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