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О五三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治文
  訴訟代理人  徐緯杰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信生
  訴訟代理人  吳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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