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О五三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治文
訴訟代理人 徐緯杰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信生
訴訟代理人 吳世 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