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29日起至95年8月8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561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164號),判處罰金8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余忠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