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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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販賣毒品等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
2之施用毒品罪,視為已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販賣毒品等二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販賣毒品罪,併宣告褫奪公權8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中附表編號2之施用毒品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唐奇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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