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聲請人甲○○
乙○○共同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俊宏 即祭祀公業 林成祖 、 林秀俊 、 林三合 、林海籌、 林春記 管理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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