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9號原告乙○○被告甲○○○(即 何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