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甲00000000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該票據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本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3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頭份分行│98年2月5日│未載到期日│14,559元│CA0000000││││司│││││││└──┴─────────┴─────────┴───────────┴───────────┴────────┴────────┴──┘